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居民在生活中燃用原煤。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禁止向城市建成区内的居民销售原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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