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居民在生活中燃用原煤。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禁止向城市建成区内的居民销售原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