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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