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不得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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