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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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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锅炉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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