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排污者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因点炉、出现故障停炉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并同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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