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拆迁和建设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粉尘污染:
(一)使用密闭装置输送建筑垃圾,严禁从楼上向下抛撒建筑垃圾或者其他产生扬尘的物品;
(二)工地现场周边应当围挡,防止物料、渣土外泄;
(三)施工场地的主干道必须硬化,并采取措施防止车辆将泥沙带出施工现场;
(四)运输和装卸物料应当防止遗撒或者扬尘;
(五)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建设施工,应当按规定使用成品混凝土。
(一)使用密闭装置输送建筑垃圾,严禁从楼上向下抛撒建筑垃圾或者其他产生扬尘的物品;
(二)工地现场周边应当围挡,防止物料、渣土外泄;
(三)施工场地的主干道必须硬化,并采取措施防止车辆将泥沙带出施工现场;
(四)运输和装卸物料应当防止遗撒或者扬尘;
(五)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建设施工,应当按规定使用成品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