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事业。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学前教育发展的重大事项,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均衡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的发展,推进学前教育标准化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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