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