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

第六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 第六条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学前教育建设用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学前教育建设用地转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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