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 第八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 第八条 幼儿园的园址,应当选择在地质安全、阳光充足、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公用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和自然灾害易发地带,与污染源、危险源保持安全间距,远离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