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

第十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 第十条 幼儿园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其园舍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卫生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规划部门应当就配套建设幼儿园的位置、布局、具体建设指标等内容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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