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 第十二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依据规划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的使用性质和规模,不得侵占、破坏学前教育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