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 第十三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 第十三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