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 第十四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 第十四条 拆除、搬迁幼儿园,应当符合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经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幼儿园应当与建设单位商定补偿方案和保障措施,确保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和教育,并将保障措施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