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11-30 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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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对不满三周岁婴幼儿及其家长提供早期教育指导,依照... 第三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事业。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学前教... 第四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 第五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

第六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 第六条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第七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每五千人口的区域应当设置一所规模为六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每三千至五千人... 第八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 第八条 幼儿园的园址,应当选择在地质安全、阳光充足、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公用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和... 第九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 第九条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规模、用地面积。 第十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 第十条 幼儿园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其园舍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卫生... 第十一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 第十一条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园舍、场地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所在区(市... 第十二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依据规划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的使用性质和规模,不得侵占、破坏学前教育设施。 第十三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 第十三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第十四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 第十四条 拆除、搬迁幼儿园,应当符合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经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幼儿园应当与建设单...

第三章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场所和配套设施、设备; (二)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 第十六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举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向拟举办地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 第十七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幼儿园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幼儿园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妥... 第十八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幼儿园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医务人员、财... 第十九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在岗期间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第二十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幼儿。严禁实施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园工作人员培训制度,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绩效管理制度。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招生应当公开、公平,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不得将幼儿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的前置条件。 ...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五条 幼儿申请入园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幼儿园出具户口簿、体检健康证明、有效预防接种证明等材料;流动人口...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并为其提供融合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设置学前教育班招收残疾...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执行幼儿园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科学制定一日作息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幼儿园应当建...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活动的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并保障幼儿安全。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提供的食品、玩(教)具、生活设施以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省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 鼓励幼儿园自... 第三十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工作人员和幼儿进行...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一条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幼儿园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前教授小学阶段的文化课内容,或者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小学阶...

第五章 早期教育指导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早期教育指导 第三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基础上,推进不满三周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工作。 市、区(市)人...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早期教育指导 第三十四条 建立早期教育指导许可制度。举办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条例关于举办幼儿园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早期教育指导 第三十五条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管理,建立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培训和考...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早期教育指导 第三十六条 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早期教育指导 第三十七条 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按照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开展早期教育指导,为婴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和咨询服务。 早...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学前教育经费在教育经费...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的举办实行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学体制,由政府、社会举办者和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 第四十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助学前教育或者出资举办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贴...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享受政府补助的民办幼儿园的生均补助标准,所需经费...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幼儿园、支持农村学前教育、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残疾幼儿实施免费学前教育。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五条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幼儿园保育教育资源,在培养培训、岗位设置等方面对农村地区和薄弱幼儿园...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的,按照中小学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幼儿园用水、用气、用热等的价格,按照居...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办幼儿园建设、教师配备以及经费保障等履行职...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前教育管理信息平台,公布学前教育政策、教育督导等管理信息,公开幼儿园和早期教育指导...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九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建筑以及设施... 第五十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五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疾病防控、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相关工作评价制度。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五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收费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执行;享受政府补助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其他民办幼儿园...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幼儿园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 第五十三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学前教育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第五十五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未经许可举办幼儿园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提请区(市)人民政府依法予... 第五十六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并对其所在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 第五十七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 第五十八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第五十九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