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园工作人员培训制度,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幼儿园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培训。幼儿园应当组织其工作人员参加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