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幼儿。严禁实施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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