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