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绩效管理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