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五条 幼儿申请入园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幼儿园出具户口簿、体检健康证明、有效预防接种证明等材料;流动人口子女在居住地申请入园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等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