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并为其提供融合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当设置学前教育班招收残疾幼儿。鼓励社会各类康复机构、福利机构为残疾幼儿提供康复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