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活动的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并保障幼儿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