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提供的食品、玩(教)具、生活设施以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省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
鼓励幼儿园自主开发适合幼儿成长需要的特色玩(教)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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