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提供的食品、玩(教)具、生活设施以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省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鼓励幼儿园自主开发适合幼儿成长需要的特色玩(教)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