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工作人员和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必要的自救、逃生、紧急疏散等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