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前教授小学阶段的文化课内容,或者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小学阶段文化课的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
(二)要求或者变相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读物、教辅材料或者参加有偿培训活动;
(三)泄露幼儿及其家长信息;
(四)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
(一)提前教授小学阶段的文化课内容,或者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小学阶段文化课的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
(二)要求或者变相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读物、教辅材料或者参加有偿培训活动;
(三)泄露幼儿及其家长信息;
(四)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