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早期教育指导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早期教育指导 第三十四条 建立早期教育指导许可制度。举办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条例关于举办幼儿园的程序办理。
开展早期教育指导活动不得挤占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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