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早期教育指导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早期教育指导 第三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基础上,推进不满三周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教育、卫生、计生、民政、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建立以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为依托,为不满三周岁婴幼儿及其家长提供早期教育指导的公共服务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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