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一条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幼儿园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并登记接送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