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执行幼儿园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科学制定一日作息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康检查制度,组织幼儿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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