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招生应当公开、公平,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不得将幼儿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的前置条件。
幼儿园应当将招生方案报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设置班额。
幼儿园应当在发布招生简章前,将招生简章报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应当将招生方案报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设置班额。
幼儿园应当在发布招生简章前,将招生简章报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