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