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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