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并对其所在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幼儿园停止招生或者吊销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