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未经许可举办幼儿园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提请区(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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