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未经许可举办幼儿园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提请区(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