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五十三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学前教育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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