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幼儿园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审计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幼儿园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审计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