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五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收费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执行;享受政府补助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其他民办幼儿园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根据成本确定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幼儿园应当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收取。
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等其他费用。
幼儿园应当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收取。
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等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