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早期教育指导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早期教育指导 第三十七条 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按照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开展早期教育指导,为婴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和咨询服务。早期教育指导机构设计活动应当注重婴幼儿和家长的共同参与性、保育和教育的相互渗透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