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的举办实行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学体制,由政府、社会举办者和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