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助学前教育或者出资举办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贴、派驻公办教师、租金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贴、派驻公办教师、租金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