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幼儿园、支持农村学前教育、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资助学前教育特殊群体、培训幼儿园教师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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