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学前教育经费在教育经费中的比例。
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内学前教育经费占预算内教育支出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五,不举办高中的区应当达到百分之十,并逐步提高。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地方分成的彩票公益金和地方教育附加中,按照一定比例安排学前教育经费。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学前教育经费在教育经费中的比例。
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内学前教育经费占预算内教育支出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五,不举办高中的区应当达到百分之十,并逐步提高。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地方分成的彩票公益金和地方教育附加中,按照一定比例安排学前教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