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幼儿园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幼儿园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妥善安置在园幼儿,由原审批机关收回许可证,并由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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