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

第七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每五千人口的区域应当设置一所规模为六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每三千至五千人口的区域应当按照就近入园的原则合理设置幼儿园。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由区(市)人民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幼儿园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并优先建设。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至少一所公办幼儿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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