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的,按照中小学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幼儿园用水、用气、用热等的价格,按照居民使用标准执行。
幼儿园缴纳的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费用,按照中小学的缴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管理与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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