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五条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幼儿园保育教育资源,在培养培训、岗位设置等方面对农村地区和薄弱幼儿园给予扶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