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扶持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发展,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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