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 第十一条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 第十一条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园舍、场地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办理园舍产权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