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