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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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设立、教育教学活动及管理、扶持和保障。
第三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条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
市、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
第四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列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
第五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
第六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六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需求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第七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七条 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学前教育、小...
第八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八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进行...
第九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
民办学校...
第十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对举办者投入的办学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资产、收取的费用以...
第十一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校长任职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第十二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民办学校变更有...
第十三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及时向社会提供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办学条件、师资状况、招...
第十四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民办学校招收义务教育阶...
第十五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五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据办学能力和生源规模确定年度招生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全市学历教育学校...
第十六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学校性质、培养目标、...
第十七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承诺,开齐课程开足课时。除学生自愿转学外,民办学...
第十八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与其他院校合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签订协议,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
第十九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对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规定的票据。民办学校应当公示收费项目...
第二十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条 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核退费用。
因民办学校虚假宣传或者因学校的违法行...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的,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在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环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以及申请科研项目...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的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规划。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评选先进、医疗保险、助学贷款、乘车优惠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内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处理制度。对教职工和学生的申诉,民办学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民办学校实施的检查应当联合进行;不能联合进行的,应当实现信息共享,简化检...
第三十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社...